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五条 用工单位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为宗旨,工作要求如下:
(一)坚持勤工助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二)坚持勤工助学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通过优先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坚持勤工助学与学生权益、安全意识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并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岗前培训工作。
(四)坚持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兼职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或者指派专门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规划与审批;
(二)校内勤工助学资金管理;
(三)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发放;
(四)监督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运行情况;
(五)其他与校内勤工助学有关的具体管理事务。
第九条 用工单位负责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必要的岗前教育、工作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等。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根据所在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一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并签署协议后,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推荐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需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未经服务中心推荐到校外用工单位从事兼职工作,责任自负。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心理素质良好;
(三)综合能力强,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热爱勤工助学工作,具有服务奉献精神,热心公益事业;
(五)有责任心,能顺利完成在校课程学习,学有余力。
第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优先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同一学年内同一名学生不能同时兼任2个及以上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岗位设置与发布
(一)固定岗位:校内用工单位于每学年初确定本学年的用工计划和岗位需求,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指标,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将根据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申报情况统筹协调、分配指标、设定岗位并对外发布。
(二)临时岗位:校内用工单位于每月初确定本月的用工计划和岗位需求,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
(三)若用工单位有违背勤工助学工作原则的行为,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
学生根据岗位需求和本人意向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用工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 录用与培训
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和学生申请情况,统一安排面试,被录用学生参加由用工单位组织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用工单位和学生签订《西北工业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明确责权关系,履行协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与考评
用工单位每月末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报送当月用工学生考评统计表,根据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考评结果分为优秀(不超过勤工助学学生总人数的10%)、合格与不合格三档。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不定期对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访谈,了解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和补助发放情况等。
第七章 经费管理及发放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列入年度预算,列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按规定发放给学生。
第二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补助发放标准如下: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人每月原则上为500元人民币。对用工单位考评优秀的学生,当月补助在标准基础上上浮20%;考评合格的学生,按标准发放当月补助;考评不合格的学生,由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酌情减发或停发当月补助的建议,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每月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名单及发放额度报财务处,由财务处为学生统一发放补助。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由用工单位全额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北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字〔2006〕186号)同时废止。